針對交易人從事期貨及選擇權商品交易所需保證金,其 計收方式將採取分級制度辦理加收保證金,相關控管機制調整如下:

一、未沖銷部位超過期交所部位限制規定之一定比例需加收保證金
實施對象   自然人 及 一般法人

1、一般商品(非屬股票期貨/股票選擇權商品),未沖銷部位超過期交所 部位限制規定 5%者,超過的部分每口加收原始保證金的 20%
2、股票期貨/股票選擇權商品,未沖銷部位超過期交所部位限制規定 20%者,超過的部分每口加收原始保證金的 20%。
3、申請過放寬部位限制者(5%及 20%),期貨商得依所申請之比率,於 超過該比率的部分每口加收 20%。
4、加收及釋放已加收保證金,皆於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處理生效。

二、針對從事交易「低流動性之商品」,依不同風險等級加收原始保證金
 實施對象 自然人 及 一般法人 (專業投資機 構不適用此 規範)

1、期貨商品
(1)台股股價指數期貨類契約(臺股期貨、電子期貨、金融期貨、小型 臺指期貨、臺灣 50 期貨、櫃買期貨、非金電期貨等共七項): -->以到期交割月份為三個最近月份「以外」之契約,加收原始保 證金的 20%
(2)除上述七項之其他期貨契約: -->以到期交割月份為二個最近月份「以外」之契約,加收原始保 證金的 20%
 2、選擇權商品 
 (1)臺指選擇權(TXO)
 (A)履約價格為價外 500 點以上未達 1000 點者: -->風險保證金 A/B 值均加收 20%
 (B)履約價格超過價外 1000 點以上者: -->風險保證金 A/B 值均加收 50%。
 (2)其他選擇權(非 TXO): -->賣方的風險保證金 A/B 值一律加收 20%。

三、申請放寬「加收保證金指標」之規定
實施對象 自然人 及 一般法人 (專業投資機 構不適用此 規範)
1、取消交易人得申請對所有契約均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規定,僅接受 逐項申請個別契約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。
2、申請放寬加收指標者,所提供財力證明總額不低於申請放寬之 "「加收保證金指標
* 個別契約部位限制數 * 該契約原始保證金 * 200% (原為 30%)"。
3、舉例: 
(1)客戶申請 TX 商品,放寬「加收保證金指標」至 100%(即全數放寬) ﹦100% *10000(口) * 83000(元) * 200% ﹦1,660,000,000
(2)客戶申請 TXO 商品,放寬「加收保證金指標」至 50%(即部分放寬) ﹦50% * 50000(口) * 22000(元:A 值) * 200% ﹦1,100,000,000
4、專業投機機構不再進行加收。
5、107 年 8 月 1 日前已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客戶,自 10 月 1 日起 開始適用上述新制度的調整規定。

*簡單的說就是*
做遠月期貨商品跟遠月選擇權商品==>加收保證金
做商品未平倉口數超過期交所限制口數的==>加收保證金
選擇權履約價格為價外 500 點以上未達 1000 點者==>加收保證金
選擇權履約價格超過價外 1000 點以上者==>加收保證金
做其他選擇權 -->賣方的風險保證金==>加收保證金


這樣有沒有比較簡單
至於加收多少~~在往上查一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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