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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/1號期交所新制

針對26事件期交所新制
交易人交易額度控管及提出財力證明放寬交易額度 實施對象 內 容 自然人 及 一般法人 (專業投資 機構不適 用此規範)

1、新開戶:8 月 1 日(含)以後新開戶者
 (1)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,交易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財力證明文 件者,其國內委託帳戶所需保證金之交易總額(採同一交易人 ID 總 歸戶方式控管)不得逾越新台幣 50 萬元
 (2)如申請放寬交易總額,應提供超過新台幣 50 萬以上之財力證明 文件,經由本公司審查同意後始得申請放寬。

2、既有帳戶(舊客戶):交易人於 107 年 8 月 1 日(不含)前已於本公司開 立期貨帳戶者
 (1)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,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財力證明文件者 ,其國內委託帳戶所需保證金之交易總額(採同一交易人 ID 總歸戶 方式控管)不得逾越新台幣 50 萬元。 ※另交易人已於 10 月 1 日前建立之未沖銷部位逾 50 萬元以上者, 僅限平倉委託至保證金低於 50 萬元以下
 (2)如欲申請放寬交易總額,應提供超過新台幣 50 萬以上之財力證明文 件,經由本公司審查同意後始得申請放寬。
3、上述交易額度控管機制只適用於開立國內期貨帳戶者。
4、交易額度控管機制採同一交易人 ID 總歸戶方式控管,不得逾越新台幣 50 萬元。
5、只要交易人提供其任一期貨帳號的財力證明,則其他相同 ID 關聯戶都 不受國內帳戶 50 萬元的交易額度限制。同理,未提供財力證明者,則 所有相同 ID 關聯戶限制共用 50 萬元交易額度。
6、保證金交易額度計算方式:委託所需保證金 + 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 7、屬於非當面開戶方式者(如線上 app 開戶、通信開戶),其國內/國外期 貨帳戶之交易總額最高僅得個別放寬至新台幣 100 萬元。 
8、交易人提供財力證明文件:財力證明需大於等於 50 萬元 
(1)銀行月平均存款餘額(最近一個月內)
 (2)不動產證明文件
 (3)股票庫存
 (4)客戶可下單(超額)保證金金額: -->本公司或其他家期貨商提供之 5 個營業日內的期貨買賣報告書
 9、以上額度調整,本公司保留調整額度權利。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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